T脿i X峄塽 online tv“重证据,不轻信口供”是证据裁判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。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是诉讼主体,受到多种诉讼权利的保护,又是可能被定罪量刑的对象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多重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以下特点:第一,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之一,避重就轻是其天然特色。第二,被告人的供述如查证属实,可以全面详尽反映其作案的动机、思想斗争、目的、手段和过程,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。第三,被告人供述的主观性强,虚假的可能性较大。第四,被告人的供述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,无法与物证、书证等客观证据相比。第五,同案各被告人之间存在责任分担等利害关系,推卸责任、转嫁责任、减轻责任或者包庇罪犯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。基于被告人供述的上述特点,办案人员审查被告人的供述要从取得程序是否合法、供述是否客观真实、供述和辩解有无矛盾、是否合理等方面着手。对全案缺乏其他证据,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定案的,即使数个同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能相互印证,在量刑时也要留有余地,适用死刑要特别慎重,一般情况下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